刘军连怎么样 http://nb.ifeng.com/c/89ILxhbI6w5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24%最高法统一涉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利息、费用等总和计算裁判标准,地方AMC如何解读
一、国开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例
原告: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:陈略,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双方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于年4月在北京高院立案。
案情:原、被告于年10月签订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》,以被告持有的“神州长城”股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。原告依约放款合计,,元。年6月21日起,“神州长城”股票价格持续下跌。原告要求陈略提前购回或提供补充质押,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相应义务,构成违约。
原告诉求:被告除应偿还全部资金,,元并支付利息外,还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。
1、判令被告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本金,,元;
2、判令被告支付利息(自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,暂计算至年3月10日为27,,.94元);
3、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(自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,暂计算至年3月10日为83,,.28元)。
被告辩称:对原告张的交易融资本金,,元及自年6月21日起,暂计算至年3月10日的利息27,,.94元均认可。但本案利息、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%的计算标准。
一审判决:
1、被告内向原告偿付本金,,元及利息(按年利率6%计算);
2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(自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,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=初始交易成交金额×违约天数×0.05%计算)。
上诉人陈略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,最高法院向提起上诉。
上诉人诉求:
1、国开证券公司的损失仅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,其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。一审法院判决陈略按照0.05%的标准支付违约金,已经远远超过被上诉人实际损失,因此承担违约金之日起不应再行支付利息。
2、本案名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,实为融资借款。因此,应当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原告主张的违约金、利息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费、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%。
终审判决:
本案争议焦点为协议约定的利息、违约金等费用等如何确定问题。
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,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。
陈略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、复利、罚息、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,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予以调减。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。因案涉融资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%,故陈略应因违约产生的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%。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%,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。
二、案例分析
1、关于年利率24%认定标准
陈略提出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版):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,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,以年利率24%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因此一审判决陈略支付利息6%(双方质押协议约定)+违约金18.25%(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.05%),两项合计为24.25%,超出法律规定的24%。
最高法判决有两点值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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